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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子集解》養生主第三

《莊子集解》養生主第三

《莊子集解》養生主第三
養生主第三  補釋文:“養生以此為主也。” 武按:篇中不以有涯之生逐無涯之知,與緣督以為經二意,即養生之主也。無論為善為惡,皆須用知,用知。則官知不能止,不止。則足以攖心而亂神,亂則神不欲行,於是不能緣督以為經矣。緣者,神緣之也。故“官知止而神欲行”一句,實總上二意而為養生之主也。篇首自“吾生也有涯” 至“可以盡年”,分為四段,作全篇總冒,以後逐段舉事證明之,即分注于各段之後。

  吾生也有涯,而知也無涯生有窮盡,知無畔岸。 補釋文:“涯,亦作崖,魚佳反。” 玉篇:“涯,水際也。”武按:涯,邊際也。以有涯隨無涯,殆已;向云:“殆,疲困。 ”已而為知者,殆而已矣。已,止也。事過思留,其殆更甚。言以物為事,無益於性命。 正注非。已,過事語辭,如齊物論篇“今我則已有謂矣”之已。言業已危殆,而仍以為知者,則更殆矣。以上為第一段。為善無近名,補第二段。為惡無近刑。王夫之云:“聲色之類,不可名為善者,即惡也。”二語淺說。 補列子說符篇楊朱曰:“行善不以為名而名從之,名不與利期而利歸之,利不與爭期而爭及之,故君子必慎為善。”此即“為善無近名”之解也。夫為善而其終必至於爭,則為善即惡也。爭之極,必罹官刑矣。又庚桑楚篇:“為不善乎顯明之中者,人得而誅之;為不善乎幽閒之中者,鬼得而誅之。”夫為不善,即為惡也。誅即刑也。然所謂惡者,非僅傷人之謂也,傷己之生,損己之性,即惡也。刑非僅官刑之謂也,傷生損性,即刑也。如喜怒哀樂發而不中節,即足以傷生損性,即惡,即刑也。下文老聃死,人哭其所不當哭,遁天倍情,是為遁天之刑,即其例也。又如汲汲于富貴,戚戚於貧賤,遑遑於功名,皆足以傷生損性,即惡,即刑也。叔山無趾謂仲尼天刑之,亦其例也。彼為仁義者,世 以為善目之矣,然自莊子之道言之,亦為惡而近刑也。故其言曰:“彼仁義者,何其多憂?”曰:“ 枝於仁者,擢德塞性以收名聲。” 曰:“說仁邪,是亂於德也。說義邪,是悖於理也。” 曰:“攘棄仁義,而天下始玄同矣。”曰:“上不敢為仁義之操。”又曰:“伯夷死名于首陽之下。”並謂彼其所殉仁義也。夫伯夷為仁義,至以殉名死,則何異於為惡而被刑哉?故曰“為善無近名,為惡無近刑”也。然據楊子之言,為善必有名,今曰“無近名”,即無為善也。據庚桑楚篇之言,為惡必有刑,今曰“無近刑” ,即無為惡也。蓋莊子之道,重在無為而去知,故曰: “孰肯以物為事?”曰:“君子不得已而臨蒞天下,莫若無為。無為也,而後安其性命之情。”曰:“從容無為,而萬物炊累焉。”此重無為也。曰:“同乎無知,其德不離。”曰:“罪在於好知。”曰:“絕聖棄知,大盜乃止。”曰:“離形去知,同於大通。”此重去知也。蓋名與刑,由於善惡,善惡生於有為,有為出於有知,去知則無為矣。無為,何有善惡,更何有名與刑哉?然則事物至前,何以應之?曰因之而已,順之而已,即下句之“緣”也,又即下文之“依乎天理”也,“因其固然”也。此為第三段。緣督以為經,李頤云:“緣,順。督,中。經,常也。”李楨云:“人身惟脊居中,督脈並脊而上,故訓中。”王夫之云:“ 身後之中脈曰督。緣督者,以清微纖妙之氣,循虛而行,自順以適得其中。”深說。 補此為第四段。下“庖丁解牛”一段,即證此句之義者也。釋禪波羅蜜法門明通觀篇云:“諦觀三性,即豁然明淨,三昧智慧,與舍俱發。心不依善,亦不依惡,正住其處。”其所謂舍者,舍世知也,與不以生隨知同義。其全義可為總括以上之的解。可以保身,可以全生,全其有生之理。可以養親,以受於親者歸之於親,養之至也。 正此承上文來,言既能保身全生,則不先父母中道夭殞,而可盡父母之年以為養也。可以盡年。天所與之年,任其自盡,勿夭折之,則有盡者無盡。從正意說入,一篇綱要,下設五喻以明之。 正大宗師篇“以其知之所知,以養其知之 所不知,終其天年,而不中道夭者,是知之盛者也”,以解此段最愜。又德充符篇:“常因自然,而不益生。”齊物論篇:“不亡以待盡。”一則不益之以盡年,一則不亡之以盡年,兩面夾寫,於盡年之義,更無餘蘊。而齊物論之“窮年 ”,其義亦同也。“可以保身”至此,為上四段作一收束,以下分別舉事,證明上四段之義。注謂此為綱要,下設喻以明此,非也。

  庖丁為文惠君解牛,釋文:“丁其名。崔、司馬云:‘文惠君,梁惠王。'”成云:“ 解,宰割。” 補淮南子齊俗訓:“屠牛坦一朝解九牛,而刀可以鬃毛;庖丁用刀十九年,而刃如新剖硎。何則?遊乎眾虛之間也。”許注:“坦,齊大屠。庖丁,齊屠伯。”呂氏春秋精通篇:“宋之庖丁,好解牛,所見無非死牛者,三年而不見生牛。用刀十九年,刃若新 □研,順其理,誠乎牛也。”武按:據此,則庖丁宋人也。 正文惠君,司馬訓為梁惠王,不知何據。豈因其同一“惠”字,遂據而訓之歟?若然,未免武斷矣。本書于一國之君,或稱侯,或稱王,惟則陽篇直稱魏瑩,然著其國號,使人一望而知為梁惠王也。從無去國名,著諡號,稱之曰“君”如此者,惟于宋元公稱宋元君,亦未去其國名也。元君之曾祖為文公,而解牛之庖丁,呂氏曰宋人,下文公文軒,司馬亦曰宋人,或莊子為文時,因其同國,遂聯類及之。然則文惠君,其即宋文公乎?究多“惠”字,終嫌勉強。考戰國時,人臣受有封地者稱君,如信安君、信陵君、靖郭君、孟嘗君是也。文惠君當屬此類。又其時諸侯多僭稱王,每以公封其臣,如人間世篇之葉公子高是也。時宋已稱王,本書于宋王凡數見。下文公文軒,吾意公必爵名,文其姓,軒其名。如葉公子高可易稱公子高或公沈諸梁也。以“公文軒見右師”一句之書法論之,上段先書爵,次書姓名;下段亦先書官,未書姓名者,姓名或不能詳,或不必詳也。據此以推,則文惠君者,即公文軒,惠則其諡也。著公者,明前稱君之等也。兩著其姓者,明前後一人也。此為文前後相注,隱顯互見之法,莊文之所以為妙也。手之所觸,補“觸,明刻世德堂本、宋刻趙本作“解”。肩之所倚,足之所履,膝之所踦,蘇輿云:“說文:‘ 踦,一足也。'膝舉則足單,故曰踦。”踦,徐居彼反。 補釋文:“倚,徐於綺反。” 集韻:“丘奇切,音欹。”砉然響然,奏刀騞然, 司馬云:“砉,皮骨相離聲。”崔云: “砉音畫。騞音近獲,大於砉也。”成云:“砉然向應,進奏鸞刀,騞然大解。” 補向與響同。達生篇:“ 猶應向景。”釋文:“向,許丈反,本亦作響。”列子仲尼篇:“其應若響。”此謂由觸、倚、履、踦之動,而發音砉然。此騞然之音,與動相應,若響之應聲然。騞,釋文“又音麥”。武按:騞與下文“謋”字,雙聲疊韻,故義近。謋,速也。玉篇:“騞,行不止。”亦有速意。列子湯問篇來丹言其寶劍云:“其觸物也,騞然而過,隨過隨合,覺疾而不血刃焉。”玩彼文意,騞然系狀其刃過之速,張湛注為“破聲”,與文意不合。蓋惟其刃過之速,所以為寶劍也;惟其奏刀之速,所以見其技之善也。成雲“騞然大解”,未違此義。崔說非也。莫不中音。釋文:“中,丁仲反。下同。” 補此謂砉然向然,中於音也。合于桑林之舞,司馬云:“桑林,湯樂名。”崔云:“宋舞樂名。”釋文:“左傳‘舞師題以旌夏'是也。” 補朱桂曜云:“桑林,蓋湯禱旱于桑林之樂名。左傳襄公十年:‘宋公享晉侯于楚丘,請以桑林。'杜注:‘桑林,殷天子之樂名。'淮南修務訓: ‘湯苦旱,以身禱于桑林之際。'高注:‘桑山之林,能興雲雨,故禱之。'”武按:修務訓又云:“湯旱,以身禱于桑山之林。”故高注雲然。此謂觸、倚、履、踦合於舞也。乃中經首之會。向、司馬云:“經首,咸池樂章也。”即堯樂。宣云:“ 會,節也。” 補朱桂曜云:“路史後紀:‘陶唐氏制咸池之樂,而為經首之詩,以享上帝,命之曰大鹹。' 是經首,乃咸池樂章名也。急就篇云:‘五音總會歌謳聲。'顏師古注:‘會,謂金石竹絲匏土革木總合之也。'又楚辭九歌:‘五音兮繁會。'”武按:此承上“ 莫不中音”句而指實之,謂莫不中音者,所中何音?乃中經首之會也。如此解,句中“乃”字方順。文惠君曰:“嘻!李云:“歎聲。” 補釋文:“嘻,徐音熙。”善哉!技蓋至此乎?”庖丁釋刀對曰:“臣之所好者道也,進乎技矣。成云:“進,過也。”始臣之解牛之時,所見無非牛者。三年之後,未嘗見全牛也。成云: “操刀既久,頓見理間,才睹有牛,已知空郤。亦猶服道日久,智照漸明,所見塵境,無非虛幻。” 補所見無非牛者,郭雲“未能見其理間”。未嘗見全牛,郭雲 “但見其理間也”。武按:理間者,腠理間郤也。足證四大假合,吾身亦屬虛妄。方今之時,臣以神遇向云:“暗與理會。”而不以目視,官知止而神欲行。成云:“官,主司也。”按:“官” 承上,專以目言。目方睹其跡,神已析其形。 補成云:“既以神遇,不用目睹,故眼等主司悉皆停廢,從心所遇,順理而行。”武按:官知止,即不以生隨知也。必官知止,而後神乃欲行。神之所行者何道?則緣督以為經也。故此句與下“依夫天理”、“因其固然”二句,為本篇要語,亦即養生要義也。依乎天理,成云:“依天然之腠理。” 補郭云:“不橫截也。”武按:依天理,即緣督之意。依,順也。督,背脊中間之脈理也。刻意篇云:“去知與故,循天之理。”義與此通。批大郤,字林:“批,擊也。”成云:“大郤,交際之處。”郭音卻。 補批,史記孫臏傳:“批亢搗虛。”注:“相排批也。”釋文: “郤,徐去逆反,崔、李云:‘間也。'”字亦作“隙 ”。知北遊篇:“若白駒之過郤。”釋文:“本亦作隙。”郭云:“有際之處,因而批之令離。”導大窾,郭慶藩云:“窾當為款。漢書司馬遷傳注:‘款,空也。'謂骨節空處。” 補釋文:“道音導。窾,徐苦管反,崔、郭、司馬云:‘空也。'” 因其固然。技經肯綮之未嘗,俞云:“技蓋枝之誤。枝,枝脈;經,經脈。枝經,猶言經絡。素問王注引靈樞經云:‘經脈為□,支而橫者為絡。'支,通作枝。經絡相連處,必有礙于遊刃,庖丁因其固然,故無礙。”釋文:“肯,著骨肉。司馬云: ‘綮,猶結處也。'音啟。”言枝經肯綮,皆刃所未到。嘗,試也。 正俞說非也。此句言 奏刀之技,未嘗經過肯綮之處,因肯綮為著骨肉,及骨肉聚結處,經必損刀也。其置“未嘗”於句末者,倒句法也。此類句法,經史中多有之。若如俞說,先須改“技 ”為“支”。支、經為二脈,然此二脈,包絡牛身,牛身恃之以束固者也。其質柔,刀經之即斷,如不之經,則絡束如故,牛身從何得解?此事理之不可通者也。且 “技”字為本段脈絡,劈頭由文惠君口中點出,庖丁以 “進乎技矣”應之。此句“技”字,即跟“進乎”句“ 技”字來,即說明技之所以進也。上下本承注一氣,俞氏改之為“支”,蓋未審及於此也。而況大軱乎! 軱音孤,崔云:“槃結骨。”良庖歲更刀,割也;族庖月更刀,折也。崔云:“族,眾也。”俞云:“ 謂折骨,非刀折。左傳曰:‘無折骨。'”今臣之刀十九年矣,所解數千牛矣,而刀刃若新發於硎。釋文:“磨石。” 補釋文:“硎音刑。”彼節者有間,節,骨節。而刀刃者無厚,以無厚入有間,恢恢乎其于遊刃必有餘地矣,是以十九年而刀刃若新發於硎。雖然,每至於族,郭云:“交錯聚結為族。”吾見其難為,怵然為戒,視為止,郭云:“不屬目他物。”行為遲,郭云:“徐其手。”動刀甚微,謋然已解,謋與磔同,解脫貌。 補釋文:“謋,化百反。”類篇云:“速也。”武按:謋然者,狀解脫之速也。觀句意,微動刀即已解,非速何?成訓為骨肉離之聲,非也。如土委地。提刀而立,為之四顧,為之躊躇滿志,郭云:“逸足容豫自得之謂。”按:田子方篇亦云:“方將躊躇,方將四顧。” 補如土委地,郭云:“理解而無刀跡,若聚土也。”釋文:“躊,直留反。躇,直於反。”善刀而藏之。”釋文:“ 善,猶拭。” 正宣云:“整好其刀。”文惠君曰:“善哉!吾聞庖丁之言,得養生焉。”牛雖多,不以傷刀,物雖雜,不以累心,皆得養生道也。一喻。 正庖丁解牛,以神遇而官知止,即不以有涯之生,隨無涯之知也。依天理,因固然,游刃於有間,即不為善與惡,而惟緣督以為經也。 是以牛解數千,年經十九,而刀刃若新,即保身、全生、盡年之義,而深合於養生之道者也。然全段要義,則在證明“緣督以為經”一句。至前之“善哉”,善其技也;此之“ 善哉”,善其技之進於道也。

  公文軒見右師而驚曰:司馬云: “公文姓,軒名,宋人。”簡文云:“右師,官名。” “是何人也?惡乎介也?介,一足。天與,其人與?”司馬云: “為天命與,抑人事也?”曰:“天也,非人也。天之生是使獨也,司馬云:“獨,一足。”按:此與德充符篇三兀者不同:介者天生,兀者人患。人之貌有與也。郭云:“兩足並行。”正成云:“與,共也。”宣云:“匹偶。” 與郭注皆非。周禮春官太蔔注:“與,謂予人物也。” 德充符篇:“道與之貌,天與之形。”此句言人之貌有賦與之者,即天與之,非人為也。以是知其天也,非人也。形殘而神全也。知天則處順。二喻。 補介者,天之所與,即無異天與之以刑也。刑為天與,非由為惡,惟當依乎天理,因其固然而已。夫不為惡,且有如右師之受天刑者,更何可為惡,以自近刑乎?此段喻為惡無近刑。

  澤雉十步一啄,百步一飲,不蘄畜乎樊中。蘄同期。猶言不期而遇。李云:“樊,藩也,所以籠鳥〔一〕。” 正釋文:“蘄音祈,求也。樊音煩。”宣云:“雖飲食之艱如此,不求樊中之養。”韓詩外傳九: “君不見大澤中雉乎?五步一啄,終日乃飽,羽毛澤悅,光照於日月,奮翼爭鳴,聲響於陵澤者何?彼樂其志也。援置之囷倉中,常噣梁粟,不且時而飽,然獨羽毛憔悴,志氣益下,低頭不鳴。夫食豈不善哉?彼不得其志也。”武按:五步一噣,終日乃飽,言食飲之艱也。本文“十步一啄,百步一飲”,則更艱矣。至羽毛澤悅,聲響於陵澤,即本文所言之神王也。二者對照,意更明 顯。神雖王,不善也。” 釋文:“王,於況反。”不善,謂不自得。鳥在澤則適,在樊則拘;人束縛于榮華,必失所養。三喻。 正注非。此段言雉不求畜乎樊中者,以一入樊籠,便受囚拘,如韓傳所謂“羽毛憔悴”,“ 低頭不鳴”,何若飲啄澤中,放曠於自得之場?食飲雖艱,而身則適,身適而神自王也。然神雖王矣,在雉固依乎天理,因其固然而已,心固不自知其善也。以喻人有心為善,則必得名,何異雉之求畜乎樊中?蓋名。乃人之樊籠也。此段喻“為善無近名 ”。

  〔一〕“鳥”,釋文作“雉”。

  老聃死,司馬云:“老子。”按:老子不知其年,此借為說。 補釋文:“聃,吐藍反。”成云:“姓李,名耳,字伯陽,外字老聃。降生陳國苦縣。當周平王時,去周,西度流沙,適之罽賓。而內外諸經,竟無其跡。而此獨言死者,蓋莊子寓言耳。 ”又云:“老君降生、行教、升天,備載諸經,不具言也。”史記索隱曰:“許慎云:‘聃,耳漫也。'故名耳,字聃。”正義曰:“聃,耳漫無輪也。”秦失吊之,釋文:“失音逸。”三號而出。弟子曰:“非夫子之友邪?”補世人吊友喪,必哭。今弟子見失僅號而不哭,疑其非友,故問。曰:“然。”補宣云: “是吾友。”“然則吊焉若此,可乎?”補弟子謂若此號而不哭,于吊友喪之禮可乎?曰:“ 然。補宣云:“可也。”始也,吾以為其人也,謂真人不死。正注非。文如海本“其人”作“至人”,亦非。成玄英本作“其人”,與此本同,是也。惟成謂其人指老君弟子言,則非。宋刻趙本、明世德堂本,均作“其人”,其,指老子言;人,世俗之人也。謂始也,吾以為老子乃世俗之人也,如為世俗之人,吾當以世俗弔喪之禮哭之。而今非也。補而今非世俗之人也,其死,亦非死也,乃是帝之縣解也,吾何為以世俗之禮哭焉?此與大宗師篇孟子反、子琴張于子桑戶死,相和而歌曰 “而已返其真,我猶為人猗”之意同。故此句。直貫注下文“適來”一段。向吾入而吊焉,有老者哭之,如哭其子;少者哭之,如哭其母。彼其所以會之,必有不蘄言而言,不蘄哭而哭者。所謂“不言而信,不比而周”也。會,交際。言,稱譽。言老子誠能動物,我之不哭,自有說也。 正注非。彼,指哭者。言彼老少所以相會聚言哭於此,必有不求言哭而言哭者。言者,稱也。即老者稱之如子,少者稱之如母而哭之也。田子方篇云:“其諫我也似子,其道我也似父。”此正相同。老聃非老者之子。非少者之母,于天倫人情,不蘄乎如斯言哭,而竟言哭,是乃言哭之不當者,故下曰“遯天倍情”。秦失因弟子疑其吊而不哭,乃先舉哭之遯天倍情者反證之。是遯天倍情,忘其所受,釋文:“遯,又作遁。”是,謂老聃。情,乃惠子所謂情,見德充符篇。受者,受其成形。 正注非。是,指上老少之哭言。非母子,而哭之如母子,是逃遁乎天然之倫,倍加于常人之情,而忘乎其所受也。蓋母子之情,所受於天,今非母子,而哭如母子,故曰“忘其所受”。倍情,猶過情也。古者謂之遁天之刑。語又見列禦寇篇。德充符以孔子為天刑之,則知“遁天刑”是讚語。舊解並誤。 正注非。倍加常情,過於哀哭,足以傷生損性,無異受刑,故曰“遁天之刑”。遁天者,逃遁自然之天性也。則陽篇“遁其天,離其性,滅其情”,於此“遁天” 義同。可知非讚語,即德充符篇亦非讚語。王解均誤。 適來,夫子時也;適去,夫子順也。安時而處順,哀樂不能入也,古者謂是帝之縣解。”釋文:“縣音玄。”成玄:“帝,天也。”按大宗師篇云:“得者時也,失者順也。安時而處順,哀樂不能入也,此古之所謂縣解也。”與此文大同。來去得失,皆謂生死。德充符郭注亦云:“生為我時,死為我順;時為我聚,順為我散也。天生人而情賦焉,縣也。冥情任運,是天之縣解也。” 補吳都賦注:“有系謂之縣,無謂之解。”武按:安時處順,哀樂不能入,是帝之縣解,非同夫世俗人之死也。此秦失所以號而不哭。此段再喻為惡無近刑。蓋遁天倍情,過於哀哭,為惡也;足以傷生損性,近刑也。

  指窮於為薪,以指析木為薪,薪有窮時。火傳也,不知其盡也。形雖往,而神常存,養生之究竟。薪有窮,火無盡。五喻。正注非。歷來修詞家,均以薪傳為師弟傳受之喻,謬誤相承,由來已久。不知此段以薪喻生,以火喻知,以薪傳火喻以生隨知。蓋薪有盡,而火無窮,以薪濟火,不知其薪之盡也。以喻生有涯而知無涯,以生隨知,不知其生之盡也。蓋儆人不當以生隨知也,即證明首段“ 吾生也有涯”四句。養生主第三  補釋文:“養生以此為主也。” 武按:篇中不以有涯之生逐無涯之知,與緣督以為經二意,即養生之主也。無論為善為惡,皆須用知,用知。則官知不能止,不止。則足以攖心而亂神,亂則神不欲行,於是不能緣督以為經矣。緣者,神緣之也。故“官知止而神欲行”一句,實總上二意而為養生之主也。篇首自“吾生也有涯” 至“可以盡年”,分為四段,作全篇總冒,以後逐段舉事證明之,即分注于各段之後。

  吾生也有涯,而知也無涯生有窮盡,知無畔岸。 補釋文:“涯,亦作崖,魚佳反。” 玉篇:“涯,水際也。”武按:涯,邊際也。以有涯隨無涯,殆已;向云:“殆,疲困。 ”已而為知者,殆而已矣。已,止也。事過思留,其殆更甚。言以物為事,無益於性命。 正注非。已,過事語辭,如齊物論篇“今我則已有謂矣”之已。言業已危殆,而仍以為知者,則更殆矣。以上為第一段。為善無近名,補第二段。為惡無近刑。王夫之云:“聲色之類,不可名為善者,即惡也。”二語淺說。 補列子說符篇楊朱曰:“行善不以為名而名從之,名不與利期而利歸之,利不與爭期而爭及之,故君子必慎為善。”此即“為善無近名”之解也。夫為善而其終必至於爭,則為善即惡也。爭之極,必罹官刑矣。又庚桑楚篇:“為不善乎顯明之中者,人得而誅之;為不善乎幽閒之中者,鬼得而誅之。”夫為不善,即為惡也。誅即刑也。然所謂惡者,非僅傷人之謂也,傷己之生,損己之性,即惡也。刑非僅官刑之謂也,傷生損性,即刑也。如喜怒哀樂發而不中節,即足以傷生損性,即惡,即刑也。下文老聃死,人哭其所不當哭,遁天倍情,是為遁天之刑,即其例也。又如汲汲于富貴,戚戚於貧賤,遑遑於功名,皆足以傷生損性,即惡,即刑也。叔山無趾謂仲尼天刑之,亦其例也。彼為仁義者,世 以為善目之矣,然自莊子之道言之,亦為惡而近刑也。故其言曰:“彼仁義者,何其多憂?”曰:“ 枝於仁者,擢德塞性以收名聲。” 曰:“說仁邪,是亂於德也。說義邪,是悖於理也。” 曰:“攘棄仁義,而天下始玄同矣。”曰:“上不敢為仁義之操。”又曰:“伯夷死名于首陽之下。”並謂彼其所殉仁義也。夫伯夷為仁義,至以殉名死,則何異於為惡而被刑哉?故曰“為善無近名,為惡無近刑”也。然據楊子之言,為善必有名,今曰“無近名”,即無為善也。據庚桑楚篇之言,為惡必有刑,今曰“無近刑” ,即無為惡也。蓋莊子之道,重在無為而去知,故曰: “孰肯以物為事?”曰:“君子不得已而臨蒞天下,莫若無為。無為也,而後安其性命之情。”曰:“從容無為,而萬物炊累焉。”此重無為也。曰:“同乎無知,其德不離。”曰:“罪在於好知。”曰:“絕聖棄知,大盜乃止。”曰:“離形去知,同於大通。”此重去知也。蓋名與刑,由於善惡,善惡生於有為,有為出於有知,去知則無為矣。無為,何有善惡,更何有名與刑哉?然則事物至前,何以應之?曰因之而已,順之而已,即下句之“緣”也,又即下文之“依乎天理”也,“因其固然”也。此為第三段。緣督以為經,李頤云:“緣,順。督,中。經,常也。”李楨云:“人身惟脊居中,督脈並脊而上,故訓中。”王夫之云:“ 身後之中脈曰督。緣督者,以清微纖妙之氣,循虛而行,自順以適得其中。”深說。 補此為第四段。下“庖丁解牛”一段,即證此句之義者也。釋禪波羅蜜法門明通觀篇云:“諦觀三性,即豁然明淨,三昧智慧,與舍俱發。心不依善,亦不依惡,正住其處。”其所謂舍者,舍世知也,與不以生隨知同義。其全義可為總括以上之的解。可以保身,可以全生,全其有生之理。可以養親,以受於親者歸之於親,養之至也。 正此承上文來,言既能保身全生,則不先父母中道夭殞,而可盡父母之年以為養也。可以盡年。天所與之年,任其自盡,勿夭折之,則有盡者無盡。從正意說入,一篇綱要,下設五喻以明之。 正大宗師篇“以其知之所知,以養其知之 所不知,終其天年,而不中道夭者,是知之盛者也”,以解此段最愜。又德充符篇:“常因自然,而不益生。”齊物論篇:“不亡以待盡。”一則不益之以盡年,一則不亡之以盡年,兩面夾寫,於盡年之義,更無餘蘊。而齊物論之“窮年 ”,其義亦同也。“可以保身”至此,為上四段作一收束,以下分別舉事,證明上四段之義。注謂此為綱要,下設喻以明此,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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