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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基層法官的素質

淺談基層法官的素質

眾所周知,我國80%以上的訴訟糾紛發生並處理在基層,80%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在基層。在民間這樣一這句順口溜——“有困難找警察,有矛盾找法院”,隨著老百姓法律意識的提高,有些以往被認為是雞毛蒜皮、不值一提的小事,如今都要找法院通過訴訟途徑解決,這就直接導致了法院案件數量逐年上升,尤其是基層法院的案件數量更是成倍增加。基層法官每天都通過審理大量的案件,與老百姓打交道。我們普通百姓大多是通過基層法院的審判以及工作人員的品行作風感受和認識法律的權威,感受和認識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形象,感受和認識黨和政府的形象。但俗話說基礎不牢,地動山搖,因此基層法官的整體素質,很大程度上關係到社會秩序的維護,關係到社會的和諧穩定,並直接關係到打官司老百姓的切身利益。

淺談基層法官的素質

一、一個合格的基層法官應當具備的素質:

(1)精通法律知識,法律是用來調整社會關係、規範人們行為的統治手段和手段。科學的法律(又稱良法)既不是雜亂無章的大雜燴,也不是隨處可貼的狗皮膏藥,它是一門社會科學,是治理國家的一項龐大系統工程,是一個包羅永珍、完整無缺的規則體系。這表現在:法律術語的規範性;條款之間內在的邏輯性;部門法之間相互聯絡、相互協調。同時,法律規定的處理結果體現了社會多數人的願望,是社會客觀現實的必然反映,具有人們預期的合理性。與任何其他學科一樣,不經過專門的系統法律培訓很難掌握。一個沒有經過專門的法律培訓的人,沒有對法律的系統瞭解,僅憑法律條文,生搬硬套,是不能做法官的。若使一個粗通法律的人,如果不瞭解之法條之間和法律之間的聯絡,不懂得如何解釋法律,也肯定做不好法官。法律適用的過程是一個尋找與選擇法律的過程。法官要針對具體的案件選擇最相符合的法律,並利用法律解釋的方法尋求法律規定的本意,以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政治效果的三統一。如果一個人沒有對法律的深刻了解,沒有經過專門的法律訓練,則很難做到這一點。

(2)優良的思想品格,法院是社會正義的應有防線,而法官則是這道防線的守護神。僅僅具有法律知識並獲得了司法執業證書,並不一定就有資格做這種保護神。法官是一個特殊的職業,需要具備優秀、高尚、善良的思想品格。一個品行不端的人,具有的法律知識越多,對社會的危害也就越大。法律是公正的,但法律要靠人去執行。如果執行法律的人故意斷章取義,任意曲解,再好的法律也達不到公正的效果。我國目前出現的司法不公現象,並不是法律有問題,而是執行法律的司法人員思想品格有問題。因此,法官的思想品格至關重要,也是法院人事部門考察任用法官的重點。

國外的哲人認為,“正義與仁慈,這是法律職業的根本”。法官首先要為人正派,有仁慈之心。除此之外,還要應具備三種品格,即尊重法律、胸懷大局、堅守正義。

尊重法律。在法官的思想意識中,要具有法律至高無上神聖不可侵犯的信念和意識。受過專門法律教育和訓練的人,對法律的意義和作用應當具有比常人更深刻地瞭解。有些人不是法律知識瞭解得越多,對法律越尊重,而是法律知識瞭解得越多,對法律越蔑視,憑著自己對法律的瞭解把法律視為股掌之物,作為吃、喝、玩、樂和斂財的手段,這種人就不配做法官。做法官的人,要把法律作為自己行為的準則。是否尊重法律,既是一個人的信念問題,也是一個人的行為準則問題。法院人事部門考察一個人是否有資格做法官,不僅要看他在司法活動中的.表現,更要看他日常行為中能否遵紀守法,作風嚴謹;不僅要看他正規場合上的言行,更要看他在無人監督的情況下,言行是否一致。一個品格良好、尊重法律的人,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會違法亂紀,胡作非為。一般說來,一個人的品格如何,群眾最瞭解。因此,人事部門推薦任用法官與推薦任用領導幹部一樣,必須事先對有關人員進行考察,傾聽群眾的意見。

堅守正義。堅守正義是法官最基本的品格。國家之所以設立法院設立法官之職,就是為了維護法律,維護社會的公平與正義。人們訴訟的目的就是為了尋求正義,尋求法律的支援。做法官,應時時想著自己肩負的責任,想著黨和國家對自己的信任、受害人對自己的期待。枉法裁判是對法律的褻瀆,也是對人民的犯罪。法官要具有不為自己的喜怒哀樂所左右、不為權貴親情所所打動、不為功名利祿所誘惑的品格。近年來,我國不僅出現了許多法官貪汙受賄的案件,而且還出現了許多權高位重的法院領導貪腐案件,他們落馬錶面上看是典型的經不起金錢的誘惑,但更深層的原因是他們蔑視法律,把法律視為自己撈取錢財的工具,缺乏應有的公平正義良知。因此,法院的人事部門在考察一個人是否有資格做法官的時候,不僅要看他的工作表現,更要注意他的法律思想意識。

胸懷大局。胸懷大局就是處理案件要胸懷全域性,不僅看到這個案件的處理對當事人的影響,對法院、對法官的影響,同時還要考慮處理這個案件對社會的影響,能否促進社會的和諧,能否引起其他的社會矛盾,能否促進社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胸懷大局,是一個法官應具有的基本素質。法官處理案件與普通社會組織有所區別。他不但要解決社會矛盾和糾紛,同時還代表國家對社會成員的行為進行法律評價。因此,法院處理案件,不僅會影響人們對法律的認識,同時還會對社會的導向、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產生無法比擬的重要影響。看一個人是否具有胸懷大局的基本素質,應當看其平時是否具有大局觀念,說話辦事能否為他人著想,為集體著想;看問題解決問題,能否從巨集觀上考慮、把握和處理問題。當然,法官的大局意識需要不斷的培養教育。對現任法官,法院人事部應當注重經常不斷的時事教育,讓法官瞭解大局,瞭解國家的政策和當前的形勢和任務。同時還應當指導法官如何為大局服務,組織法官召開過審判經驗交流會,通過具體的案件研究探討審判如何為大局服務,為國家經濟發展服務。

(3)、豐富的社會閱歷。“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法官需要有豐富的社會閱歷,法律因社會矛盾的存在而成為必要。當事人之間的矛盾,說到底是一種社會矛盾、社會利益衝突的具體表現。因此,法官要解決的矛盾,不單是一種純粹的法律技術問題,而且更是一種社會矛盾。一個人法律知識再多,個人的政治素質再高,對社會沒有充分的瞭解和認識,不可能去期望他能夠解決好社會矛盾。比如,一個連婚都為結過的青年,不可能指望它解決好離婚問題。同樣一個不瞭解某一行業的人,不可能解決好該行業中存在的問題。如果說解決技術或行業問題的權威應當是該技術或行業的專家,那麼解決社會問題的人,如果不是社會問題的專家,也應當對社會有充分的瞭解。而對社會的瞭解需要一定的社會閱歷。社會問題可以通過書本或媒體瞭解,但更需要體驗或感知。而體驗和感知需要一定的時間和閱歷。一個人的基本素質是通過社會實踐體現和培養起來的。不通過一定社會實踐,就不能考察一個人;不通過一定的社會實踐,一個人的基本素質也不可能會提高。做法官可以在工作中提高閱歷,但選擇具有豐富閱歷的人做法官可以減少社會成本。這種社會成本就是公平正義的犧牲和法院公信力的降低。為了最大限度減少這種成本,對法官而言,應當有一定的社會閱歷。

3)法官應具備的“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意識:a、要求樹立辦案程式意識。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進行訴訟活動,依法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特別需要強調的是任何案件都應在審限內結案,減少當事人訴累,降低司法成本。b、要求樹立質量意識。辦案質量是審判工作的生命,“一次不公正的判決,比十次犯罪為害尤烈”,法官要憑藉其精深的知識、豐富的經驗和深邃的智慧,努力探尋案件的客觀事實,使當事人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護。c、要樹立中立意識。法官是居中裁判者,應當保持中立,不偏不倚,謹言慎行,避免因言行不當,引起當事人和公眾的合理懷疑。d、要求樹立道德意識。法官的人格是正義的最終保障,法官的道德操守是法官司法良知和正義情感的倫理基礎。特殊的社會地位,決定了法官必須具備高尚的職業首先修養和品質,珍惜良知,主張正義,嚴持操守,同情弱者,以其人格魅力贏得尊重和信賴。

二、提升法官的素質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1、是正確評價目前法官的素質狀況。人民法院承擔著繁重的審判任務,法官與人民群眾接觸最廣泛、最直接。可以說,法官是法院實踐“公正與效率”主題,落實“司法為民”宗旨的重要陣地。應當說法官的總體素質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如:歷史遺留問題,部分老法官文化水平較低,基本素質不適應當代形勢對法官的要求;案件總體質量與“公正和效率”的司法目標之間還存在一定差距;部分法院審判力量明顯不足,與日益繁重的審判任務不相適應;法官職級未能完全落實;部分經濟落後地區法官人才流失較為嚴重等等,這些問題甚至阻礙了人民法院基層建設的進一步發展。

2、是加強法官素質教育的重要意義。加強法官素質教育法院隊伍整體素質,是提升人民法院和法官良好形象提高司法能力關鍵是全面提升法官的整體素質的關鍵,直接影響到法官整體工作水平和司法能力建設的成效,直接影響到司法“公正與效率”的實現,直接影響到人民群眾對法官工作的感知與評價,直接影響人民法院和法官的聲譽和形象,直接影響到司法公信力的樹立和提升。現階段黨和國家賦予人民法院的責任更加重大,人民群眾的法治需求更加急迫,人民法院的工作任務更加繁重。我們加強人民法院建設,提高法官素質,滿足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較高的需求,為維護、鞏固黨的執政基礎、創造和諧社會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三、如何解決法官整體素質的問題,切實轉變審判作風,塑造法官公平正義的形象,筆者認為,必須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1、必須加強對法官的業務培訓。目前,我國從最高人民法院到基層人民法院雖然都建立了一套教育培訓體系,將法官的培訓定期化,但是,目前的培訓仍存在一定的不足。一是不能按業務素質的高低分類有針對性地進行培訓;二是在培訓的內容上,主要限於理論性的培訓,不注重司法技能及司法方法等司法經驗的培訓。三是省高院及最高院組織的各類培訓,一般僅針對高級別的法官進行,低級別的法官,是沒有機會到省級以上法院參加培訓。因此,筆者認為,應對現有的法官教育培訓方式進行完善,擴大高層次培訓物件,增加在職培訓時間,使法官的業務培訓能起到切實提高法官業務素質的作用。

2、必須加強法官的自學能力,法官不僅要學習法律專業理論,同時還要學習黨的政策、其他邊緣科學和社會知識;既要向書面學習,又要向他人學習;既要向專家學者請教,又要向群眾、同行請教;在學習形式上,不僅要重視學歷教育和專業培訓,而且要提倡和鼓勵自學討論;不僅要走出去開闊視野,豐富知識,又要請進來傳經送寶,解疑釋惑。在學習態度上,領導要以身作則,創造條件,提供政策支撐;法官要持之以恆,深鑽細研,吃透弄懂,融會貫通。只有這樣才能把法官隊伍打造成博學多才,熟悉社會,品格高尚的精英之師。

3、必須提高法官職業的就業門檻。現行年月日施行的《法官法》第9條規定法官應是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以上學歷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以上學歷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並從事一定時間的法律工作。這一任職條件是與當時的法律本科畢業生的生源情況相適應的。目前看來,該規定已不能適應司法的現實需求和社會的實際情況。目前,隨著我國高校的擴招,法律本科生已較為普遍,就業已相當困難,如再准許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生擔任法官,顯然對法律本科生的就業構成威脅,不利於法律專業人才的培養。再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生雖然通過了司法考試,但畢竟沒有經過系統的法律理論學習,與法律專業本科生相比,顯然存在差距。因此,筆者認為,隨著形勢的變化,應當對現行《法官法》進行修改,取消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擔任法官的規定。另外,我國現行《法官法》第12條擔任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應當從具有實際工作經驗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卻沒有規定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從法官中產生,造成有的不具備法官資格的人卻擔任了法院的院長,有的地方甚至讓一個法盲來管理一大群法官,這種現象極不符合法官職業的要求。因此,筆者認為,應當對現行《法官法》第12條進行修改,規定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從優秀法官中產生。還有,高一級法院法官的任職條件理應比低一級法院法官任職條件要高,我國法官法對此卻未作出規定,造成一個本科生有可能在基層人民法院工作,也有可能在省高階人民法院工作,可以想象,同一水平的人,如何來進行監督?筆者建議,上一級法院的法官,應當從一下級法院的法官中擇優選拔,並且做到言必行,行必果。

4、必須加強職業道德建設,遏制司法腐敗,規範司法行為。最高法院院長肖揚曾說過:“人民法官是否具備優良的品行、高尚的道德情操,這對確保公正司法意義重大。一名優秀的法官,不僅要有堅定正確的政治立場、深厚紮實的法律素養,而且還必須具有高尚的道德和情操。”說明加強法官的職業道德建設是一個亟待解決的突出問題,也是法院樹立法官職業形象、爭創最佳公信力法院的一個關鍵問題。只有法官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道德素質都提高了,實現法官公平正義才有保證,才能確保“三項重點工作”在中國法治大地上的每一個角落,在每一個法院,每一名法官身上都能落實和兌現。

5、必須加強對法官的監督,切實追究違法審判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雖然出臺了《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但該辦法主要是從程式違法是來追究法官的責任,而對於法官非故意實體上錯判案件的情形,即認識上的錯誤,或自由裁量明顯不當的判決,卻不予追究,使法官辦理“人情案、關係案、金錢案”時,可以假借認識錯誤為由,合法地逃避了錯案追究。因此,筆者認為,應當建立法官能者上,庸者下的考評機制,對上級法院發回改判率高的法官,應當提前任命機關免職,或降為書記員使用。並且對“五項禁令”進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確保法官思想上不願為,行動上不敢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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